时间:2024-03-13 点击: 次 来源:韶关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韶关中级人民法院 - 小 + 大
韶关市法院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公告 因工作需要,韶关法院拟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3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10名,浈江区人民法院招聘4名,曲江区人民法院2名,乐昌市人民法院2名,仁化县人民法院4名,始兴县人民法院4名,翁源县人民法院4名,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名。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4.年龄要求详见《韶关市法院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职位表》(附件1); 5.具体学历、专业及其他要求见附件;总成绩相同情况下法律专业优先考虑;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自愿服从调剂,调剂范围为此次招聘法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接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不宜担任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的情形。 三、招聘职位 具体职位和要求见《韶关市法院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职位表》。 四、招聘程序 按照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拟定人选、公示和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3月14日至3月23日。 2.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3.报名要求:将报名资料发送至招聘法院邮箱(详见附件1),请发送压缩包,文件名为“书记员报名+姓名”。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4.报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1)《韶关市法院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报名表》(附件2)的可编辑电子版和PDF扫描版各一份,需经本人签名;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学历学位证书(无学位证书者提供毕业证)PDF扫描件; (3)近期免冠电子照片,须与《报名表》上照片一致;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若没有则不必提交)PDF扫描件。 (二)资格审查 1.审查机构:招聘法院。 2.审查方式:对报考人员的报考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合格的人员方可参加考试。 3.资格审核结束后,将统一发布考试时间、考试人员名单以及领取准考证等信息,请报考人员留意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www.sgcourts.gov.cn)、“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通知公告。 (三)考试 1.笔试。笔试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法律知识两方面内容。题目类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种,总用时120分钟,总分值为100分。 2.计算机操作考试。计算机操作内容为听打中文录入。 笔试和计算机操作考试结束,完成阅卷后公布成绩和合格分数线。 3.面试。笔试和计算机操作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照职位招聘人数1:3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最后一名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列为面试人选。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4.总成绩计算。总成绩=笔试成绩30%+计算机操作考试成 绩30%+面试成绩4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此次考试成绩保留半年,进入面试的考生为递补人选。期间如有书记员岗位空缺,根据空缺职位从对应招考职位递补人选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若对应职位无可递补人选,则从另一职位中顺位递补。 (四)体检 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名,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总成绩相同的,则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五)考察 主要考察应聘者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学习或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员;考察不合格或考生放弃聘用的,视情况递补。 (六)确定拟聘用人选 根据笔试、计算机操作考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综合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www.sgcourts.gov.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情况反映,或收到情况但不影响聘用的,确定为聘用人员。 (八)聘用 聘用人员与招聘法院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6个月(具体期限请咨询各招聘法院),试用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留用。 五、工资福利 试用期与转正后工资福利,按照招聘法院现行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薪酬标准执行,转正后工资约4500元/月(含“五险一金”)。享受年休假等国家法定假期。 六、其他事项 1.准考证是考生参加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考生参加笔试、计算机考试、面试、体检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资格审查贯穿招聘的全过程。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查证属实,取消考试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者取消聘用,考生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考生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的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公告未尽事宜由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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