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6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4年伊春市丰林县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文员公告 为保障丰林县人民法院审判、行政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在本院核定的聘用制人员额度空缺职数范围内,现决定组织实施2024年度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文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名额 为实现“随走随补”,确保聘用制人员队伍总量动态稳定,本次招聘建立递补机制:本次招聘工作结束后,如新出现聘用制书记员、文员空缺,则按照笔试、面试折合后总成绩排名由高到低,实行依次递补,丰林县人民法院保留其递补资格至下次招聘工作启动前。 二、报考对象及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伊春市户籍; 2.年龄限制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9年7月至2006年7月期间出生); 3.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2.曾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的; 3.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曾因严重违反其他单位相关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5.本人及直系亲属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6.在读的全日制非应届毕业生; 7.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相关职位情形的。 三、报名 (一)报名时间: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7月29日 (二)报名邮箱:flxrmfy@163.com (三)报名方式:本次招聘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形式,每人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考者可在报名期间,扫描下方的二维码,下载填写《丰林县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报名表》(填写方式见填写说明),将以下材料打包成压缩包,发送到邮箱flxrmfy@163.com进行报名。(压缩包命名格式为“报名岗位 职位代码—姓名”,例:书记员01—张某某、文员02—王某某;电子版照片命名格式同上;未按照规范填写报名表或未发送照片的,招考单位可取消其报名资格) 1.《丰林县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报名表》电子版; 2.近期2寸免冠蓝底照片; 3.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4.毕业证书照片; 5.报考使用学历的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扫描件; 6.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在职人员填写)。 (四)资格审核 丰林县人民法院于报名结束后对报名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报名人员须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未按照规定时间及填报要求填写并发送报告材料的,视为放弃报名。 (五)领取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应按照通知要求(请考生密切关注丰林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在规定时间,现场领取准考证。 四、考试 考试分为打字技能测试(书记员岗位)、笔试及面试。 1.打字技能测试。报考书记员的考生笔试前,先进行打字技能测试。打字技能测试采取现场播放录音的方式进行测试(可自带键盘),测试形式为听打,正确率须达到70字/分钟;正确率不达标的,取消笔试资格。 2.笔试主要测试考生的法律常识、时事政治和文字综合能力,不指定参考用书;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实行百分制。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满分100分。笔试成绩占总成绩6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40%。 3.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招考职位计划录用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依次递补。资格复审结束后,根据资格复审情况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4.考试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请考生密切关注丰林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5.体检与考察。面试结束后,按照考试总成绩根据计划数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对象,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并进行毒品检测,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由丰林县人民法院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考生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 6.聘用。根据考察结果,与聘用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相关手续。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聘用制书记员或聘用制文员;经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五、工资福利 (一)工资待遇 工资薪酬由基本工资和年终绩效奖金构成。 (二)社保缴纳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险,保险费用按规定比例分担。 (三)福利待遇 聘用期内,享受相关职业待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带薪年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事项提醒 (一)涉及招聘基本政策、参考要求以及职位公告中的年龄、学历、其他条件等相关信息的咨询,考生可于工作时间与法院联系,电话:0458-3583817。 (二)考生在报名时应认真填写报考的职位、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避免错失考试机会,在应聘期间保持通讯畅通,因考生本人原因错失聘用机会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证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本公告由丰林县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科负责解释。 丰林县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2日 文章来源:丰林县人民法院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lTtQWWMiNn2UGfi3QEeYw ![]() |